記者方炳超/台北報導
中選會今(23)日召開第616次委員會議,針對立法院交由中選會辦理的兩項公民投票案進行討論,經過委員充分討論後達成決議,反廢死公投案非屬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2項第3款「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」,不符合公民投票法第15條第2項規定,礙難辦理公民投票;至於核三公投案,合於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2項第3款「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」規定,依公民投票法第23條規定,定於8月23日舉行投票。

針對立法院交由中選會辦理之「您是否同意『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判處死刑不須一致決』之政策?」公民投票案,中選會表示,該會委員會議決議本項公民投票案不符合公民投票法第15條第2項規定,主要理由是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,科處死刑之判決,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。憲法訴訟法第38條規定,憲法法庭裁判,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;各機關並有實現判決內容之義務。基於權力分立及立法權受憲法拘束之原理,立法院亦須受憲法裁判內容之拘束。
中選會表示,此外,該公投提案以憲法判決主文為標的,且該憲法法庭判決主文亦載明「法院組織法就主文第1項案件,未明定應經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始得科處死刑,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有違。有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,依本判決意旨修正相關規定。」,則本公投案另涉及法院組織法之修正,具有「立法原則之創制」之性質,已非屬「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」範疇。
至於立法院交由中選會辦理之「您是否同意第三核能發電廠經主管機關同意確認無安全疑慮後,繼續運轉?」公民投票案,中選會委員會議決議本項公民投票案符合公民投票法第15條第2項規定,本項公投提案屬能源政策,且就已於5月17日停止運轉之第三核能發電廠交付公投決定是否繼續運轉,應屬「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」範疇。
中選會表示,立法院會議通過之「您是否同意第三核能發電廠經主管機關同意確認無安全疑慮後,繼續運轉?」公民投票案,於發布公民投票公告,編號為第21案全國性公民投票案,並定於8月23日星期六舉行投票,投票時間從上午8時起至下午4時為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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